内人士都愿意理解为国家态度和宽松政策的预兆,这解决了一直悬而未决的“一刀切”P2P政策性风险的问题。
fP2P由于形势所迫,行业竞争上要求做大做强,政策环境上要“傍大腿”,吸引更多资金的进入无疑会大大提高P2P的实力,但同时也快速的把P2P的蓝海市场逼至了红海。
二、P2P与法律红线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P2P平台运营商把投资人的钱借出去形成债权,再将债权转让出去,这就与银行存款放款本质上没什么区别,这就有被司法部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另如P2P运营商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这种模式同样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非法经营罪如果P2P平台运营商在借贷活动通过投资理财产品形式融募资金,或充当融资性担保人,由于P2P运营商大部分不具备“融资、理财”经营范围且所涉业务又是特管行业,这就很容易被扣上“非法经营”的罪名。3集资诈骗罪如果P2P平台运营商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这种行为是集资诈骗罪的典型案例。三、众筹的法律问题股权制众筹模式在形式上似乎已经同时满足了四个要素,即:未经审批、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股权、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股权制众筹与非法集资仍有本质区别,股权制众筹式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本身就是创新产物、舶来品,因此在监管层面目前并无相关部门批准。其次,虽然该模式具有吸收资金的情形,但该资金均有效投资于小微创业型企业,并不存在欺诈和诈骗的情形。股权制众筹模式是以取得小微创业型企业股权为前提因此不存在虚假转让的问题,虽是投资入股的形式但不是非法吸收资金,却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内容。股权制众筹的主题是让有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找到真正的创业者,创业者、平台众筹平台运营主体及投资者均是不同法律主体,投资者资金具有明确的投向,也不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股权制众筹和非法集资在实质上存在不同,具有本质区别。1众筹有风险,进入需谨慎。关于众筹成功的故事令人陶醉:它们展现了一个好项目的魅力,而不会实施途中的艰辛。虽然那些取得巨大成功的项目都有着同样的组成因素,但它们并没有形成一个保证能取得成功的运作方式。运行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