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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股权结构上市公司分析
作者:齐悦来源:《商业经济》2019年第04期
摘要2018年4月30日,港交所发布IPO新规,允许双重股权结构公司上市。作为一种“同股不同权”股权架构,双重股权结构保有了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管理层为满足市场季度预期压力做出的短视行为,有利于公司长期战略的实施。通过以小米集团成功在港交所上市为例,对小米集团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原因及双重股权结构对小米创始人团队、公众投资者和长期企业价值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双重股权结构小米B类股东追责制
中图分类号F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6043(2019)04016202
双重股权结构是一种通过分离现金流权与表决权从而对企业实施有效控制的股权结构,又称“不同投票权架构”或“AB股结构”。上市后,公司股票通常分为A类股票和B类股票。A类股票一股一权,由一般股东持有B类股票一股多权,由公司创始人或高级管理者持有。在美国资本市场,B类股票持有者的表决权为A股持有者的10倍甚至百倍,如京东的AB股投票权比例为1:20。2018年4月30日,港交所开始接受采用“同股不同权架构”的公司赴港首次公开募股,并限制B类股票投票权不能超过A类股票投票权的十倍以上。
一、理论分析
张继德等学者(2017)通过理论分析指出双重股权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满足不同投资者的利益偏好,并建议高速发展阶段的中小微型企业逐步适用此制度。韩宝山(2018)则指出了双重股权结构存在的理论边界,认为AB股模式更适用重视长期价值、增长前景良高、管理者声誉良好的企业。此外,公司的长远发展假说认为双重股权制度保留了创始人的治理理念,使管理层避免了以往为满足市场季度预期压力而做出的短视行为,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长期项目投资不足的问题(魏勇强,2012)。然而,蒋冬梅等(2018)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双股权公司的高两权分离属性使其更容易出现非效率投资的情况,且两权分离程度越大,企业非效率投资行为越严重。王翼(2018)则从辨证的角度分析了不同投票权架构的优劣,通过“壕沟防御效应”论述了双重股权结构带来的管理层道德风险。
二、案例分析
(一)小米集团采用双重股权制度的原因
2018年5月,小米公司向港交所提交招股说明书,同年7月小米公司成为在港交所上市首家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作为一家高科技企业,小米公司创始人团队希望通过采取双重股权结构制度,在不断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