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设备监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风电场项目设备的制造质量、落实制造进度、监控制造过程,加强设备监造管理工作,规范监造活动,根据公司有关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备监造(含进度监造即催交)是指工程部门按照合同,选派人员对设备在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出厂试验及进度、包装储运等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设备制造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监造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客观的原则,实现监造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
第四条设备的制造质量由签订设备供应合同的中标厂家全面负责。监造并不减轻制造单位(供应商)的质量责任,不代替本公司相关部门对设备的最终质量验收。
第二章监造的依据
第五条设备监造工作由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协调监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设备监造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范标准和规定、设备供货合同、监造合同或协议、会议纪要等。一般包含:
(一)国家质检联2001174号《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二)GBT19000idtTS0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
(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并与该设备相关的国家、行业、公司标准;
(四)设备合同及相关技术附件、以及其引用的标准、规范,有关经买卖双方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
(五)监造大纲、监造实施细则以及制造单位企业标准和制造方经审核的该设备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检验试验规程、企业标准和质量体系文件。
(六)上述未涉及的地方,以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f等为准。
(七)产品标准按供货合同、技术协议等规定执行,合同中无规定或不明确、不完整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a按国家标准;
b国家标准无规定的,按行业标准;
c国家和行业标准均无规定按企业标准;
d引进国外技术生产的产品,按引进技术标准;
e必要时,由买方、设计单位和制造厂家多方共同协商确定技术标准。
第三章监造职责
第七条派遣监造人员对主要、关键配套设备制造厂进行设备质量监督、检查,把设备质量问题解决在制造过程中,防止不合格设备出厂。监造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核查设备有关图纸、技术标准、制造工艺等文件;
(二)熟悉设备合同条款,核查被监造单位生产计划和有关质量体系;
(三)核查被监造单位主要分包方的资质情况、实际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设备订货合同的要求;
(四)查验主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