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1年5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区文化产业发展,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资金是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区文化产业发展的导向性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择优扶持,专款专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发布项目指南、受理项目,并组织专家评审,实行“单位申报、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f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制度,储备项目,滚动支持。
第六条专项资金实行结余滚存制度,当年资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用于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列入内蒙古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具有民族特色和市场前景的文化产业门类和项目。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
(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民族演艺、文化旅游等文化产业领域的开发和创意;
(三)动漫、网游等新兴文化产业的研发和制作;
f(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五)骨干文化企业培育及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平台建设;
(六)文化体制改革转制企业文化产品开发;
(七)其他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八条不符合第七条使用范围,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归属不清或有争议的项目;
(二)申请单位的非产业化和非市场化建设项目;
(三)已经获得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专项资金损失和浪费的,3年内本资金不予支持;
(五)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
f2年的;(六)违反相关政策法规,正在接受有关部
门调查的。
第三章扶持方式
第九条专项资金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补充国家资本金、绩效奖励、保险费补助等方式。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对体现民族和地区特色、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文化产业项目,可集中资金予以支持。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