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10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义,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龙,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红马,女,193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龙,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袁冬扣,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桂昌,男,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邮市粮食局。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通湖路103号。负责人:陈有春,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省泰州引江河管理处。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北路668号。负责人:张加雪,该处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邮市华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八桥镇沿河路。法定代表人:施家监,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韩义、金红马因与被申请人袁冬扣、陈桂昌、高邮市粮食局(以下简称粮食局)、江苏省泰州引江河管理处(以下简称引江河管理处)、高邮市华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
f简称华达公司)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68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685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二审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义、金红马申请再审称,(一)二审组织调解违反调解自愿原则以及调解法定程序,应予纠正。第一,本案被申请人人数较多,均有可能承担责任。二审组织调解,应当经过所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同意,否则将损害未参与调解的被申请人的诉讼权利。然而,二审针对同一案件部分调解部分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第二,二审组织调解,应当分别进行。二审却在庭审结束后现场组织调解,违反调解程序,使韩义、金红马处于调解不利地位并最终导致不利于韩义、金红马的调解和判决结果。第三,二审以一审判决为基础进行调解,应当在部分被申请人与韩义、金红马达成调解后,对未参与调解的当事人维持一审判决。同时,二审在组织调解时暗示韩义、金红马,对未参与调解的被申请人将维持一审判决,欺骗韩义、金红马参与调解,有“以判诱调、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