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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十
三、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2、
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
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十四、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行合同的履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
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十六、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
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十七、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合同的变更、解除十八、在合同履
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十九、对方当事人提二
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十、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和程序执行。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二十二、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
f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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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二十四、因变更、解除合同
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二十五、以变更、解
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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