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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f解读:解读: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解读:1、本条对《实施条例》的理解,实际上是对19条的实质性改变。例如:2009年A企业租赁房屋给B企业,租赁期3年,每年租金100万元,2008年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300万。会计处理:2009年确认100万租金收入,而税法根据条例第19条确认300万收入,属于税法同会计的差异,应在纳税申报表附表3第5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200万元。2010、2011两个年度应该调减100万元。而本文件下发后,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税收上可以每年确认100万元收入,坚持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2、跨期后收取租金的规定未发生变化,因此在租金问题上仍有可能出现税收通会计的差异。例如:2009年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3年,2011年一次性收取租金300万元。会计处理:2009、2010、2011年每年确认收入100万元,而税法在2011年一次性确认收入,因此附表3第5行在2009年每年调减100万元,而2011年,做纳税调增200万元。税法只所以这样规定,是出于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因为2009、2010年没有实际收到租金,如果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纳税,企业缺乏纳税必要资金,因此纳税义务确定在根据合同规定收到租金的2011年。因此,目前租金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纳税
f必要资金的原则”。问:如果2011年,企业实际没有收到款项,缺乏纳税必要资金,是否需要缴税?》答:经营有风险,如市需谨慎。3、非居民取得的租金,如果需要交纳预提所得税的,依然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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