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有关的条款修改如下:一原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85711578股,其中发起人持有76118224股,占股份总数的4099社会法人股为26099382股,占股份总数的1405社会公众股为83438855股,占股份总数的4496。”二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第二项修改为:“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三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七条增加的内容为:“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四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四十条修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
f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五原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六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八条增加以下内容:“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七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九条增加以下内容:“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八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f二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三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