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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
2003年3月8日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f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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