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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质疑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调取相关的采购文件,对采购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给供应商造成损害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听取质疑供应商的陈述和申辩。第九条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经审查,对质疑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质疑供应商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二)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三)质疑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第十条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给质疑供应商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f(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二)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处理事项均需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及其他有关供应商。第十二条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应当制作质疑答复书,并加盖公章。质疑答复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三)对质疑供应商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的分析,经查明所认定的事实、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人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五)作出质疑答复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对质疑供应商的书面答复,以直接或邮寄方式送达质疑供应商,质疑供应商应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第十三条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质疑答复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广西财政网上公告。第十四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f第十五条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处理质疑过程中,发现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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