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f2电子版《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1093号)。(十三)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除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工程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实地核查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建办市201236号附件1、2),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资质除外;2电子版《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1093号)。(十四)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应当采用软封面封底胶装,逐页编写页码。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按照“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每册都要有总目录、标明页码的分目录,如有申报说明应当放在第一册目录后。四、资质证书(十五)资质证书变更、补办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地址等资质证书涉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1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外资退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需重新核定资质,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按变更程序办理。
f2企业同时具有市级和省级资质证书,申请变更省级资质证书的,可以只提供变更后的市级资质证书复印件、省级资质证书原件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变更。3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4企业申请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资质许可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注销资质的原因,无使用该项资质承揽的在建工程,承担因该资质引发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等。(十六)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资质证书延续和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重新计算;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外资退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按变更程序办理的,有效期不变。2企业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资质许可程序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应当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3企业资质延续不予许可的,可在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