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基础上,针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评审补充要求。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予以执行。
第二条
本补充要求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检验。
第三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应涵盖对机动车的检验领域。
第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要具备机动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有3年以上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授权签字人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安检业务,熟悉机动车的理论与构造,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检验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驾驶机动车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应当持有与检验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准确,周边道路宽阔、交通顺畅、便捷、进出的道路视线良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场地建筑必须能够满足标准规定的申请承检车型检验项目的实际需要,有检验车间、试验车道、驻车坡道、业务大厅、停当场、站内道路、办公区等设施。
第六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车间各工位要满足相关面积要求,厂房宽敞,通风、照明、排水、防雨、防火等安全防护满足要求。车间内部尺寸和车间出入门尺寸应当满足相应检验车型的需要。检验车间应当充分考虑车间的空气流通,必要时应安装车辆废气排出装置,降低车间内的空气污染。
第七条
车辆底盘部件的检验应与承检车型相适应,操作空间满足要求,有良好的照明、通风和信号装置。应能保护车辆底盘部件检验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人行通道应当设置隔离栏和标志,与检验通道隔离,宽度不小于1m。
第八条检验车间应当铺设易清除污物的硬地面(如水泥、水磨石等),地面强度应当满足被检车辆的承载要求,行车路面纵向和横向坡度不大于01%,滚筒制动性能检验台工位前、后地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
f07,长度和宽度应与检验车型相适应。检验车间出入口应当设有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志。
第九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