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上、下限值或合理价,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地点等);
(三)评标办法;(四)合同条款及格式;(五)投标文件格式;(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合理设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招标人不得将项目获奖情况、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类似项目监理经验情况等设置为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设置其他排斥或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和条款。第十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配备建设工程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各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第十一条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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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金额和提交方法。投标人应当予以响应。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和退还必须通过投标人基本帐户和招标人专用帐户,以银行转帐形式,不得用现金或通过其他账户提交,提交与退还的帐户应当一致。
投标保证金额度按照合同估算价的1确定;但一般最高不得超过8万元人民币,最低不得少于2万元人民币。
未中标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附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的计算书)等发出3个工作日前报送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进行备案审查,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内容的,应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答疑时,澄清、修改、答疑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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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修改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