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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维修人员、运行人员的配合下,对起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2、对于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由使用单位进行处理解决,若一时无法处理的问题,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找出合理的解决办法。3、定期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1)2)经常性检查的内容;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联接情况;3)4)5)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变形等情况;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第三章维护保养及事故处理第六条对于桥式起重机:新安装和改造后,正常工作每两年后,必须按有关标准进行检验、试验,并经国家质检部门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继续)使用。此外,大修后闲置时间超过一年,在重新使用前以及经过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钢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等损害的起重机,均要按有关标准进行检
f验、试验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第七条起重机械进行维修时,应将起重机移至不影响其它起重机的位置,如因条件限制,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维修时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切断主电源,加锁或悬挂标志牌,标志牌应放在有关人员能看清的位置。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结构件需焊修时,所有的材料、焊条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质量应符合要求。第八条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得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第九条凡起重设备发生事故,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同时通知安全、设备部门召开事故分析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并编写事故报告,交有关部门存档备案,经技术处理、维修人员修复后,由设备、安全部门协同检查认可后,方能重新使用。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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