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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摘录
2015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市与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分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
f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第五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征收方案的拟定、补偿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征收程序的履行、补偿资金的监管、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等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第二章征收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项目、补偿方式、补偿资金筹措等内容。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符合公共利益、
f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第十条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以及房屋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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