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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处(部)及直属单位:《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现
予印发实施。二○○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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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科研项目、课题(以下统称项目)经费的管理,保证科研经费更合理和有效使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以下两类科研经费的管理。1、纵向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科技部、教育部、中央其它各部委、国防科研主管部门、海南省各厅局及市县、海南省社科联、各省市自治区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也包括学校纳入年度预算的科研项目启动经费、项目匹配套经费和校科研基金。2、横向经费:包括各类非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和联合开展,通过批准立项、签订合同所获得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以及合作研究项目转拨给我校的经费;国内民间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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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三条凡以海南大学(包括二级单位)名义申请或协作并获准的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帐户进行统一管理。科研经费转入学校财务帐户,由财务处和科研处核实到校经费所属项目,按有关规定提取管理费后核发科研项目经费卡。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原则上每个科研课题项目只设一个经费卡,实行项目管理,统一核算。
第四条经费管理由财务处负责到校经费的入账、提取,开设项目经费卡,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经费的分类统计、结题决算等工作;科研处负责入账经费的分类、项目经费卡的发放、非常规性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批,办理纵向经费预算变更申请,对科研经费的开支进行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在研期间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投资、福利性支出。
第三章经费使用
第六条科研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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