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名单,由高校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后上载。学校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不予录取的考生名单,要及时上载给省教育考试院。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根据教育部规定,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在川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4
f5.录取结束时,要认真处理好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高校执行政策中的偏差以及工作失误所致落选的考生,应给予补录;对于考生不合理落选等遗留问题,应积极协助省教育考试院妥善解决。第九条在录取工作中,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考委)及省教育考试院的权利和责任如下:1.录取工作由省招考委统一领导,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2.省招考委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和高校在川招生计划,综合考虑并分别确定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专科提前批各类别、专科第一批和专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及各类单独招生考试的录取控制分数线。3.省教育考试院要强化管理,完善措施,明确责任,加强监督,严明纪律,确保录取平稳顺利。4.省教育考试院按规定政策办法和相应程序,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各学校传送考生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内容包括经扫描的考生登记表和考生体检卡的图形信息,考生填报的志愿信息,高考成绩和各项政策性照顾项目,外语口试成绩信息(报考军队、武警院校、国防生招生院校和直招士官院校的考生的政审、面试、军检信息,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的政审、面试、体能测试或军检结论信息)。5.录取前,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分省来源计划核定各院校在川招生计划;录取中,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检查高校执行招生计划和各项政策规定的情况。如发现有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的问题,要提请高校复议并纠正。6.录取中和录取后,省教育考试院要敦促高校解决好遗留问题,做好向高校寄送录取新生名册等工作。
第三章录取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录取期间,在省招考委的领导下,成立省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招考委负责人担任。录取场根据工作需要,设录取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行政与保卫组、计划信息组、普通高校招生联络组、艺体招生联络组、信访监察组和宣传组等7个职能组。各职能组的主要职能如下:1.录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