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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f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
三个序列。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总承包企业),可以对工
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
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
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
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第六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
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有关部门制定。第七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
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
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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