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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郑小萍(曾用名:郑岚),女,汉族,1974年5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460004,户口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忠介路118号。
被告:邓燕武,男,汉族,1976年5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海字第330397103,,户口所在地:海军舟山基地定海舰船技术保障大队一中队。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依法判令儿子邓宇祥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每月叁佰至伍佰元的抚养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12月30日在被告服役所在地舟山市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舟定结字010402972,婚后育有一子邓宇祥。由于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无和好可能。后经再三考虑于2009年协议离婚。原告于年月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领取离婚证,原登记机关以原夫妻双方没有同时到场为由拒绝承认离婚协议的效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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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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