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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中国福建政府公报2010年第3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2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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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环境保护行政责任,持续推进生态省建设,努力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成为科学发展之区、改革开放之区、文明祥和之区、生态优美之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各企事业单位是其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对其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负责;政府及有关部门是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主体;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方
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f第五条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二章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职责:(一)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二)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制定实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目标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生态环境修复和改善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步。目标完成情况应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政绩考核内容,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三)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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