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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按实际损失赔偿;(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同、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三)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合伙的继续(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伙字号继续经营原合伙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还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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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合伙期限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被依法撤销。(二)合伙的清算: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合伙人担任,也可以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自合伙解散后15日内进行,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有意清算的合伙人可自行清算。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债务;最后再返还合伙人的出资。4清算后如有剩余,双方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按出资比例分担。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按其出资额的日万分之三赔偿其他合伙人损失;如果逾期30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出资份额或中途撤资的,按其出资额的10向其他合伙人支付违约金。因撤资给合伙造成的损失大于前款约定违约金的,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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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
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合伙财产对外提供担保的,其行为无效,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对外担保的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失,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伙经营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其他(一)经协商一致,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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