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第一章总第一条则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第四条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第五条议决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
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资料、接受询问、调解、听证等提供专
门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
1
f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
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保障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第二章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第十一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
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起草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规则第十五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