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其工作方面做出贡献的均予适当奖励。
6、施工单位处罚条例
对违反以下条例的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接到监理(建设)单位的口头整改通知或书面联系单、通知单之后,应立即进行整改。如对监理(建设)单位的整改指令有不同看法,应立即与监理(建设)单位取得联系并可进行申辩,如事实确凿,施工单位无理申辩,又不进行整改,监理(建设)单位可马上采取罚款措施,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
61施工单位工作人员拒不服从建设(监理)单位现场统一管理,无理取闹的,视情节每次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每次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在项目部通告批评并抄送所在单位;特别恶劣的除对承包人处以罚款外,抄报建设主管单位并视情况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62施工过程中凡发现施工单位违反规范要求的质量以及不规范的施工工艺及施工方法,在通过其它手段无法达到整改目的,除强制整改外,并采取经济
f罚款措施:621违反强制性规范要求或因不正确的施工行为已对工程质量及安全生
产带来影响,情节较为严重的以及重复发生,属屡教不改的质量、安全问题,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622凡违反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属主控项目要求的,罚款500至1000元;如违反规范中属一般项目规定的,罚款100元至500元;
623施工单位有意偷工减料、欺诈隐瞒施工质量问题,经教育屡教不改的,予以通告批评,并视情节每次罚款500~2000元;
624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施工质量控制程序,未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每次罚款300元以上;
63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填写验收资料单,并及时提交各种验收资料,对验收资料残缺不全,整理不规范的,监理(建设)单位将予以拒绝验收,因此延误时间,影响甲方工作安排的,每次罚款200元;
64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工期控制工程工期,在每月25日前填报下月施工进度计划,下月25日建设单位组织核查工程施工进度,对不能按计划完成进度的单位,每次罚款500~1000元;延误总工期,除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处罚外,另罚款2000元。
65施工单位不配合监理(建设)单位或不及时提供应当提交的资料,按照要求时间最后期限之日开始计算,每延迟一天罚款100元;
66项目经理无正当理由而不参加例会、迟到、无故提前离开会场、扰乱会场、拒不执行会议决定等违反例会制度者;每次罚款200以上元;
67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管理人员随意脱岗,造成现场施工组织、人员管理
f混乱,不能及时响应监理(建设)单位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