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书编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设区的市节能主管部门。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结合县、市两级能耗水平、节能目标任务要求等情况,对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基本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上报省经信委节能审查的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设区的市节能主管部门书面审查申请一式两份;(二)《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见浙经信资源〔2010〕575号附件2)一式两份;(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五份;(四)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送审稿)一式十份;(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需同时报送电子版一式两份。第八条节能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类型、所属行业、用能总量及工艺复杂程度等情况,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送审稿)进行评审。第九条组织专家组评审的,应于评审会召开前三天将项目节能评估文件(送审稿)等资料电子版发给各专家组成员初审,各专家组成员至少应于评审会召开前一天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项目评审组。专家评审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评审会程序为:建设单位介绍项目基本情况、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单位介绍编制情况、专家提出质询、项目建设单位或文件编制单位答疑、专家内部讨论、汇总评审意见、作出评审结论等。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评审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或专家组成员应对修改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并由编制单位形成节能评估文件报批稿。第十一条节能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报批稿)、评审意见、项目对区域能源消费增量和节能目标实现产生的影响、用能平衡方案的可行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
f(二)项目用能总量以及用能结构是否合理;(三)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的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以及有关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四)项目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节能新技术,耗能结构、主要用能工程(动力、空调通风、电气照明等)节能设计是否合理;(五)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六)项目采取的节能措施是否合理;(七)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影响;(八)法律、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