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总账、明细账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等等,还有很多变化。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序号一12二34567三89四10111213141516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档案名称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其他辅助性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0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10年10年10年30年永久永久永久永久30年30年30年30年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30年30年保管期限备注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f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