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物价局
宁房物2006202号宁价房2006275号发文单位:市物价局房产处文件分类:房产物业管理
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建设)局,各物业管理单位:为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与收费行为,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现将《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中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与物业收费。各类别墅、酒店式公寓、商住楼及其他由市发改委、建委立项为高档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与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合同约定。对1998年12月1日前建成、配套不全、设施设备老化的旧住宅小区,可参照本《标准》选择五项服务中的若干项目及服务等级,并根据实际成本确定价格,委托社区、专业公司或原管房单位等提供服务。二、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普通住宅物业不同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成本制定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制定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及江宁、浦口、六合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市标准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标准。三、本《标准》的测算采用包干制结算形式,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应按本标准分项选择并组合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按《标准》分项选择服务等级,并在相应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或议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须列明约定的分项服务等级,并按中标价或协议价约定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交付一个月前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业主大会成立后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业主的服务要求,按本《标准》选择服务等级并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四、因提供本《标准》未涵盖的服务内容而提高服务水平的,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或业主大会同意,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本《标准》最高等级组合收费标准的10。五、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提交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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