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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确定工艺流程和主要设备等。(三)估算耗气水平,确定气化范围及供气规模。
f(四)燃气输配系统规划。包括确定输配系统的压力级制和供气方式;布置燃气管网;确定用气高峰系数和高峰小时用气量;确定调峰措施;进行管网的压力计算,确定管径;选择管材及防腐方式;确定储配站、调压站的数量、规模和位置;确定计算机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等。(五)液化石油气站点规划。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拟定液化气站点的规模、数量、布局原则等。(六)燃气汽车加气站规划。依据当地气源情况,确定燃气汽车加气站点的类型、数量、规模和布局原则等。(七)消防规划。确定建构筑物的防火等级、消防间距、消防水量、消防设施等。(八)环保规划。应作环境影响分析评价,包括: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分析评价的结论。(九)安全与职业卫生规划。包括经营模式、安全措施、劳保卫生设施、劳动定员等。(十)投资匡算及规划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十一)实施规划的措施和建议。第十一条规划图纸的内容应包括:(一)城市燃气管网及设施现状图;(二)城市近期燃气管网及设施规划图;(三)城市远期燃气管网及设施规划图;
f(四)城市远景燃气管网及设施规划图;(五)液化石油气站布局规划图;(六)燃气汽车加气站布局规划图;(七)气源厂(站)平面布置图;(八)气源厂(站)工艺流程图;(九)其它需要提供的图纸。第十二条燃气专项规划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
行专业审查。设区的市燃气专项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县(市)的燃气专项规划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乡镇和独立工矿区的燃气专项规划应当由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论证专家组应当由燃气、规划、消防、环保等专家组成。第十三条燃气专项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编制的燃气专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的燃气专项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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