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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目录总则消防职责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
f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逐步增加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科技研究和技术创新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捐赠款(物)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公益活动,资助灭火救援中受伤、致残人员和死亡人员的亲属。
f第八条每年11月9日为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对所属各部门及其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安全档案,
将消防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管理体系指导、支持和帮助村
(居)民委员会、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开展防火、灭火知识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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