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设的通知》渝府发199922号的下列规定:购房者不得改变住房用途或赠与他人,购房满一定期限后出售,也只能售给本校、符合条件的本校教职工或学校主管部门。如因特殊情况要进入市场,向社会出售,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未满服务年限擅离教育岗位的,学校有权收回其住房。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学校教职员工,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并对本校教职工经济适用住房出售、转让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发现违规行为立即纠正。在清理、纠正的基础上,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制定相应实施办法,规范本校校园内住房管理。今后,如果发生不按本通知精神管理校园内住房的,将追究学校领导的责任。二00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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