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能为车辆驾驶人员以及行人创造良好的视看环境达到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方便人民生活,防止犯罪活动和美化城市环境的效果,特制定本标准。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及与道路相联系的特殊场所的照明设计,不适用于隧道照明的设计。第103条道路照明的设计原则是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省能源,维修方便。第104条道路照明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第二章照明标准第201条城市道路照明标准,按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居住区道路分为五级。
道路照明标准表203
级道路类型
别
Ⅰ
快速路
Ⅱ主干路及迎宾路、通向
亮度
平均亮度LavCd
均匀度Lmi
Lav
15
04
10
035
照度
平均照度EavLx
均匀度Emi
Eav
20
04
15
035
眩光限制
严禁采用非截光型灯具严禁采用非
诱导性
很好很好
f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市中心或商业中心的道路、
大型交区纽等
Ⅲ
次干路
05
Ⅳ
支路
03
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
Ⅴ车通行的居住区道路
和人行道
截光型灯具
不得采用非
035
8
035
好
截光型灯具
不宜采用非
03
5
03
好
截光型灯具
采用的灯具
1~2
不受限制
注:①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20~30%。②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第202条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照明应满足平均亮度或照度、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和诱导性四项评价指标。主要供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居住区道路应满足平均照度单项评价指标。
第203条各级道路照明标准见表203。
f第204条三幅路、四幅路的非机动车道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道的12。第205条第203条和第204条规定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值均为维持值新安装光源、灯具的道路其路面的初始亮度或照度值应相应提高30~50。第206条选定道路照明标准时,要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一般中小城市可视其道路类型采用相应低1级的标准。第三章光源和灯具的选择第一节光源的选择第311条道路照明应采用高光效气体放电灯,不应采用白炽灯。第312条选择光源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快速路和对颜色识别要求不高的市郊道路宜采用低压钠灯或高压钠灯;二、主干路和次干路宜采用高压钠灯;三、支路和居住区道路,宜采用小功率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高压汞灯;四、市中心、商业中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