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分公司、各营业部: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见附件一,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落实《规定》精神,特通知如下:一、《规定》首次提出“投资顾问业务”的概念,通过明确投资顾问业务可以按照资产规模、差别佣金和服务期限等形式收取服务费,鼓励证券公司大力发展投资顾问业务,以改变目前券商单一的盈利模式和收入结构。请各分公司、各营业部(以下简称各营业网点)认真学习《规定》精神,积极探索和推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二、《规定》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营销、报备、签约、服务、回访、投诉和信息披露等环节提出了新的要求。金色阳光业务属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各营业网点应对照《规定》的相关要求,认真落实,经纪事业部将对营业网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签约指引》(见附件二)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媒体宣传及报告会类活动报备工作指引》(见附件三)对金色阳光业务的签约和报备进行了规范,请各营业网点遵照执行。金色阳光业务自2011年2月1日起必须采用新的协议,新协议可采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签约指引》中的范本,也可由营业网点根据需要自行设计;新协议经报批通过后方可使用,各营业网点应提前做好协议设计和报批工作。未尽事宜,请咨询经纪事业部运行服务部王进(NOTESID:19001)、葛明睿(NOTESID:61064)。特此通知。
附件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附件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签约指引附件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媒体宣传及报告会类活动报备工作指引
经纪事业部二O一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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