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会长为当然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协会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一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内部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二条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接受捐赠;
f(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三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四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五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六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县老龄办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二十八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县老龄办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民政局核准后方能生效。
f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二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县老龄办审查同意。第三十三条协会终止前,须在村委会党支部和村委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村委会党支部和村委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2017年3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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