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1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董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江西铜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二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设立证券办公室作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分管董事会秘书室。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f(四)最近三年曾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六)公司现任监事;(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f(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四)积极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