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大陆民法学生亦大有“言必称王泽鉴”之势,究其本源,盖因王先生的巨著《民法总则》已广相传阅,其善于启发读者法律思维的民
f法学功底实在令人景仰。《民法总则》向我们介绍了有关台湾“民法”的最新修正部分,在大陆紧锣密鼓地起草民法典之际,其可借鉴之意义自不待言。同时,该书是王先生极力倡导以“实例教学法”来编写民法教科书的成果,该系列以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来阐述民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笔者主要因后者而感触颇深。(一)编写体例上,宏观微观相互呼应《民法总则》在宏观上的编写体例以私权利贯穿始终。开篇就转载了德国法学家耶林的名著《法律的斗争》,为全书定下了基调:即民法是保障私权利的基本法。接着从权利主体(自然人及法人)、权利客体(物)、权利变动(尤其是法律行为,既属重要,全书亦主要围绕之详加论述)及权利的行使等角度进行论述,力图把民法的权利本位、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全方位地展现给读者。《民法总则》在微观上的编写体例则采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用实例引导读者发掘问题、思考问题,并带着问题去探求私法上的解决途径。其基本路径为:举出实例→提出问题→阐释实例所涉及民法学之基本概念和原理→实例解说→体系图示。对于研习民法的读者来说,这个路径的基本义理与常规的学习方式(预习→学习→复习)暗相吻合。将本应由读者自己设计的三个学习阶段化为一体,为读者省心省事将其遗力去钻研艰涩的理论问题提供精力上的支持。此与一
f般的民法教科书旨趣大相径庭,令读者不但耳目一新,而且可以从中获得许多法学思考上的乐趣,尤其是在法学思维光芒散发之处,让人常感“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倍感讶异和欣喜!(二)以请求权基础,划分民事权利关于私权利的划分,我们熟知的是根据私权利内容的不同而将民事权利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而另一种更为重要(之所以说它更为重要,是相对于我们对之比较陌生而言)的划分方法却没有引起我们应该有的重视。该划分方法指的是依据权利的作用将民事权利分为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查我国大陆之民法总论教材,要么对此种分类语焉不详,要么是蜻蜓点水一笔带过,丝毫未发掘出此分类所蕴涵的法律思维的宝藏。就请求权而言,它指的是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而所谓的请求权基础,指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易言之,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