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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进必须事先报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主要大气污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实行大气环境质量日报制度,逐步开展预报工作。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第三章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禁止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燃烧高硫份煤炭。
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已建的火电厂、热电厂、水泥厂等单位,应当采用低硫份煤炭,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采取脱硫、固硫、除尘措施。第二十二条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特定区域,禁止或者限期停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对特定区域以外的民用炉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其他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划定特定区域限制或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第二十三条城市建设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进口、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燃煤锅炉。
f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治理规划,采取措施,促使饮食服务等经营单位限期停用
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第四章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对机动车船实施排气污染年度检测制度。
依法承担机动车船检测的单位,必须将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列为必检项目。从事机动车船排气污染年度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报告,建立检测情况档案,并定期将检测情况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驶中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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