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一、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办法经国务院批准,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比例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1、离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分别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2、退休人员(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3)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4)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5)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为10,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为5。需强调的是:除国家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按国家表彰文件规定,被定位“视为”“享受”省级劳模待遇外,一律不再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包括省人事厅和其它部门联合颁发的奖励(先进工作者)也不再加发5。3、退职人员(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2)机关技术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3)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需强调的是:2006年7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需按在职人员员调整工资后,重新按新办法办理退休。二、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退职费。具体办法为:1、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1220元,副厅局级940元,县处级670元,副县处级490元,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