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航,并在开航15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运价等信息。旅客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的,应当在15日前向社会公布;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f第二十二条
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日前,公布
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货物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7日前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
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出现关系国计民生的紧急运输需求时,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可以要求水路运输经营者优先运输需要紧急运输的物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运输。第二十四条信息。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统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统计
第四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第二十五条
运输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可以委托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为其
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第二十六条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三)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七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f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取得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的,持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第二十八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
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将合同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管理义务。第二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委托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
货物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