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规定》,食品召回将采用“二级监管”的模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监督、指导省级部门开展召回工作。省级食品药品部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组织下属市级、区级内的食品召回工作,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部门配合市级食品药品部门实施召回过程及日常监督管理。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食品经营者可与供货
f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
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未设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的,待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上应有统一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必须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现场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装食品应每批次标明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应先进先出。
食品回收计划的制定:制定《食品回收计划》必须包括:a、回收食品的名称、规格、批次、生产日期、数量、销售区域。b、回收食品的原因及处置方式。c、食品回收的起止日期。质检室将《食品回收计划》提交食品安全质量负责人审批后立即实施。
食品回收计划的实施:运输办、统计部立即通过已有的联络方式(如电话、传真、Email等),通知所有相关客户,告知食品回收的具体情况,并要求立即停止流通。从回收计划开始实施起,应尽快完成所有相关客户的通知工作。食品回收计划执行完毕后,由运输办、统计部将《食品回收计划》等相关资料存档。
食品回收食品的处置:被回收的食品应立即进行隔离存放,并挂牌明示,专人负责保管,食品安全质量负责人负责做出回收食品的处置决定。食品安全质量负责人立即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就回收的食品进行验证,并分析原因,相关部门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采取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