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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订单,K公司于2009年9月1日前出运25万美元货物,剩余15万美元货物于2009年明底前出运。根据破产管理人对于清算的安排,先出运的25万美元将由TRUSTACCOUNT保障支付,而后续出运的15万美元货物,虽然买方不再支付,但因K公司在与O公司重新确认订单时,增设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得以及时取回,并进行转卖,并产生了8万美元的费用和转卖差价损失。K公司在C类订单项下的损失金额为11万美元。
4、D类订单。买方申请破产后,尽管破产管理人提出了下达新订单的意向,但考虑到买家已进入破产程序,能否重组成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K公司接受了中国信保的建议,未对新订单予以确认,从而未在D类订单项下继续出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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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受Q公司破产影响,K公司遭受损失总金额为74万美元,损失率为448%。因K公司就该买方项下的出口在中国信保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Q公司实际损失金额确定后,中国信保按保单约定对K公司的上述损失进行了赔付。
本案减损效果之所以较为理想,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第一,O公司从破产伊始,即希望通过重组获得新生,破产程序安排有条不紊,整体交易风险基本可控;第二,K公司在中国信保的建议下增加了风险防范措施。比如,在重新确认C类订单时,设置了所有权保留条款;第三,在面对买方新的订单意向时,K公司及时征询中国信保的意见,避免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启示建议
1、买家破产并不意味着必然全损,出口商在买方破产风险发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减损。
本案中,K公司在获悉Q公司破产后第一时间委托中国信保介入调查,及时了解到买方破产的背景及相关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起初获悉买方破产所产生的恐慌情绪。
2、买方破产后,出口商应采取一切手段控制在途货物,通过与破产管理人的谈判,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本案中,对于A、B两类债权。破产管理人采取的处置方式截然相反。因此,在买方发生破产的情况下,出口商应千方百计控制货权,并及时与破产管理人进行重新议价和谈判,争取将货物归入B类债权以获得优先清偿。
3、对于买方破产后的供货请求,出口商应采取谨慎态度,争取更多的风险保障措施。
本案项下,K公司在确认C类订单时,额外设置了所有权保留条款,从而避免了“钱货两空”的局面。
4、出口商应加强对重点买方的跟踪,增强风险识别能力,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据了解,Q公司在中国的供应商多达数十家,而此次破产过程中,也有一些供应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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