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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工器具保管及运输有厂家说明书的,应按说明书要求进行。(二)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工器具清册和档案,清册(见附录6)内容包括安全工器具名称、编号、规格型号、制造厂、出厂日期、检定日期、检定结果、下次检定日期、保管单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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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负责人等。档案应包括安全工器具台帐(见附录7)、试验报告、三证一书一标志及供应方资料等内容;(三)工器具编号应具有唯一性、永久性,标识部位应醒目、不易脱落。第三十五条部分安全工器具保管和存放要求按附录3执行。
第七章
预防性试验
第三十六条在有效使用期内的安全工器具或出现质量问题的安全工器具、新购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配备必需的专用试验、检测器材,培训试验人员,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工作。第三十七条本企业不具备试验条件的,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或具有试验能力的其他企业进行试验,并取得试验报告。第三十八条用于安全工器具试验的试验、检测设备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维护保养,其中试验设备的关键部件如:传感器、仪表等计量装置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定。第三十九条各类安全工器具的试验周期、标准及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试验周期及标准见附录4、附录5。第四十条安全工器具试验合格后,应由试验人员出具试
验报告(试验报告格式见附录8),并粘贴“试验合格证”(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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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格应符合集团公司《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要求)标签,注明工器具名称、编号、试验人、试验日期及下次试验日期,并注意以下事项:(一)试验合格证粘贴部位,应遵循醒目、不易脱落、不影响使用性能的原则;(二)试验合格证出现脱落、损坏、字迹不清等情况时,应及时联系试验人员重新补发试验合格证。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安全工器具,应予以报废:(一)新购置或使用中的安全工器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二)新购置或使用中的安全工器具经预防性试验不合格或达不到相关技术标准及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功能指标;(三)在使用或保管储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经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四)外观检查已严重损坏、不能修复或修复后验收仍不合格的。第四十二条已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由试验人员及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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