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报告书存在较大差距的,公众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在公众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实现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的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公众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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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第三十条公众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
办法的规定披露或报送信息、报告,或者披露或报送的信息、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重大资产重组,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中国证监会还可以采取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受理公众公司定向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第三十一条公众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
大资产重组中,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导致重组方案损害公众公司利益的,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进行行政处罚,并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为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审计
报告、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估值报告)及其他专业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违反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的,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予以处罚。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所制作、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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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采取3个月至12个月内不接受该机构出具的相关专项文件、12个月至36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
比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将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
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整改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守下列规定:
计算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
(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且购买股权导致公众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