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商品房(毛坯房)买卖合同
(第七版)
特别告知
一、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国内其他有关城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的先进理念,结合园区实际,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本合同示范文本。本合同示范文本印制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二、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本合同示范文本可在苏州房产信息网(wwwszfcgovc
)查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必要时可向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专业机构咨询。合同签订并网上备案后,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可以向苏州工业园区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申请预告登记。三、合同要体现对等原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占总房价款的比例应当相当。四、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或已建成但未经初始登记的房屋,该房屋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约前,应对本合同相关内容予以充分理解。五、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对本合同各原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六、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七、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经备案后,可利用合同编号及当事人持有的密码,在苏州房产信息网上查询合同的真实性及备案情况。
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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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苏州工业园区商品房(毛坯房)买卖合同
(第七版)
(合同编号:)
主管部门提示:在签署本合同之前,购房者应仔细阅读本合同封面之《特别告知》!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销售(预售)的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空格部位供甲乙双方以打“√”方式选定,未选择部位打“X”。
第一部分合同主体
甲方(卖方):住所: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电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