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皖消防201274号
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报告备案制度的通告
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公消2012164号),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应当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制度,真正实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现就有关要求通告如下:(一)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要组织建立并完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记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更新本单位消
1
f防安全管理信息,通过互联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系统(网址为:httpwwwah119c
,进入“办事直通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管理”用户名和密码请联系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了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工作部署和对本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有关消防工作,规范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二)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制度。重点单位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确保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落实各项消防责任,全面提高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三)实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重点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功能检测,不具备维护保养和检测能力的重点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障消防设施完整好用。重点单位要将维护保养合同、每月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实时录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并每月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提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依照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认真履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确保建筑消防设
2
f施正常运行,并自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四)实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重点单位应当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