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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协商,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合同的,该变更无效。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4、如因特殊情况,乙方要求终止本合同履行的,乙方会提前十天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明确以书面形式回复。七、保密条款1、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2、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
本合同需要披露给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
f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经授权的任何披露。3、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
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合同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4、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
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5、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6、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61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受方、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他人员的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62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63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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