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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必须无条件清场退地。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第三十一条用地规划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一占压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的土地且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二影响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交通的三已建成或者在近期将按规划建设的区域或者地段四侵占湿地、城市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五侵占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敷设的六影响城市景观、公共安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七采矿、挖砂等破坏地形地貌的八影响或有可能破坏历史文化遗产、历史文化街区的九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沿道路、铁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用上述公共用地。
f第三十三条地。
城镇建设需要取得建设用地的,应当申请使用规划城镇建设用
第三十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土地招、拍、挂前,应当持土地储备授权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手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书面规划条件,并核发规划许可证,作为实施土地储备授权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1、书面申请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出让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现状地形图4、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6、法律、法规规定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项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对位于城市历史城区、主次干道交叉口和城市广场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中,应当根据周边环境和建筑风格一并对其外立面造型、色彩和灯饰、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等提出明确规划要求,并按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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