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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法规名称】拉萨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修正本【发布单位】拉萨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公告2010第4号【发布日期】20100401【生效日期】2010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正文】拉萨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修正本公告2010第4号2001年10月25日拉萨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0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2009年12月9日拉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修订2010年4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批准2010年4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第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乡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f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乡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的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高原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考虑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第四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管理。规划区内的各类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等经费纳入本级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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