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衡南县委办公室文件
南办发201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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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衡南县委办公室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衡南县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片区服务中心)党委、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衡南县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衡南县委办公室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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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衡南县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市、县党代会精神,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从政行为,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对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进行清理整治,敦促有关人员按要求退出违规经营;严肃查处相关领域“顶风而为”“小官贪腐”突出问题;督促各乡镇各部门强化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履职尽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二、清理对象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本人,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未满两年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本文所称“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全县各党政机关、人大2
f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工作人员。“领导干部”包括:乡镇(办事处、片区服务中心)和县直各单位副科级以上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员”包括: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清理内容1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2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3涉渔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4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5涉烟花爆竹类经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