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项目概算,在概算的第二部分费用中列项。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占30、建设实施阶段占70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由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而定。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的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服务费用。组织实施部门或代建单位直接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服务的,由项目使用单位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概算中原则上不得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组织实施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在代建过程中已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需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在项目概算中列项。代建管理费应当按照第三十三条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项目,国家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确定。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可以由组织实施部门在招标前确定,或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
f第三十四条
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招标前或者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
定的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得超过下列公式确定的限额标准:(一)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的限额标准为“投资估算值×2”。(二)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00万元(投资估算值5000万元)×1”。(三)经批准投资估算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50万元(投资估算值1亿元)×08”。(四)经批准投资估算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470万元(投资估算值5亿元)×05”。(五)经批准投资估算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720万元(投资估算值10亿元)×02”。(六)经批准投资估算20亿元以上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920万元(投资估算值20亿元)×01”。特殊情况需要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的,由组织实施部门提出,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批准。因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而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项目预备费或者总投资结余中开支。具体第三十五条项目代建管理费应由组织实施部门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支付方式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实行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开工后再支付10,余额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80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