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63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631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委派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执行合伙
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能够独立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约定。632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合伙企业,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合伙企业应将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
64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641受限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权力,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按本合伙协议之规定全权负责本合伙企业及投资业务以及其他合伙事务之管理、运营、控制、决策的全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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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该等职权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1)全面负责本合伙企业的各项投资业务的管理及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执行、及其他业务的管理及决策;(2)代表本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履行协议、合同及其他文件;(3)代表本合伙企业对各类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负责本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的筛选、调查及项目管理等事务;(4)为本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仲裁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或和解等,以解决本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本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5)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6)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7)选任托管机构并与之订立托管协议;(8)保管合伙企业相关证照、文件和公章;(9)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财产所必需的其他行动;(10)法律或本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642在本协议641条规定基础上,全体合伙人在此特别同意并授权执行合伙人可对下列事项拥有独立决定权:(1)变更执行合伙人委派至合伙企业的代表;(2)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4)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执行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的其他事项。
65投资决策委员会651为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控制投资风险,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人组成,由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各推荐1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合伙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定投资项目的投资审批、退出审批、合伙企业投资方向确定和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