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完整申报下一年度印刷项目预算。第十一条各预算单位编制印刷类项目预算时,按其支出性质选择“经常性印刷类项目”或“一次性印刷类项目”,并结合印刷品分类将印制内容细化到明细项目。其他类别项目中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活动,应单独设明细项目体现。印刷项目全部选择“印刷费”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第十二条印刷项目原则上全部纳入政府采购。为便于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印刷类项目预算编制时应正确选择对应的“政府采购品目”并填报采购数量及需求时间。印刷品的采购需求、数量单位及其它项目申报信息应在项目库“项目申报理由”和“项目资料”中明确体现。第十三条一级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申报印刷项目预算的真实性、合理性、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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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负责;组织项目单位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合理确定项目预算申请数;准备财政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所需的相关项目资料。第十四条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综合考虑事业发展目标、部门工作任务、单位工作重点,结合年度财力状况安排印刷费项目支出预算,报市政府审定后上报市人代会审批。第六章项目的实施第十五条各预算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印刷费的管理。部门预算批复后,各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印刷项目预算实施印刷活动,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各项采购手续。第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预算单位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印刷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单独实施。对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预算单位依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印刷定点供应商,与之签订《北京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定点印刷分合同》(以下简称《印刷分合同》,实施)印刷项目。预算单位不得在政府采购确定的供应商外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项目。第十七条印刷定点供应商负责按照《印刷总合同》《印刷分合同》的有关条款,为预算单位、及时保质地提供报价、设计、印刷、装订、配送等相关服务。第七章资金的支付第十八条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项目全部纳入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范围,并采取直接支付方式支付。具体支付办法按照《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简化我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流程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执行。第八章项目的监督检查与问题处理第十九条预算单位与中标印刷机构签订的《印刷分合同》不得超出《印刷总合同》的范围,《印刷分合同》如有违背《印刷总合同》相关条款的,市财政r